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今年1-8月份,我省共发生渔船安全生产事故22起,死亡失踪32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工作,切实发挥船东船长在渔船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落实主体责任,防范渔船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逐级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在渔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之间、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乡镇政府和渔船船东之间要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组织渔船船东和船长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并加强指导、检查和督办,重点落实乡镇政府和船东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明确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船东、船长是渔业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船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要结合渔业船员培训、封港查船等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船东船长培训,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渔船船东、船长认识到依法生产的重要性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并在渔业生产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渔船安全事故责任。各单位要全面落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船东船长事故责任,重点抓好以下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是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规定没收渔船。
二是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渔船、配齐安全设备、配备渔业船员,导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1、22条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就地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出海作业。
三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作业的,如不顾渔船适航性能顶风作业,作业期间存在未按要求配备渔船安全设备、雇用无证船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逃避安全监管等违规行为,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船长处以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等处罚。
四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1条规定,对船长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的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多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规定,视情节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柴油补助。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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