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6月16日以粤海渔〔2011〕59号发布 自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以及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流动渔船,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 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组成:
(一)广东省的规范化简称:粤。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规范化简称详见附件。
港澳流动渔船采用入会所在地地级市(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加上一个“流”字。汕尾市为粤汕流,惠州市为粤惠流,深圳市为粤深流,珠海市为粤珠流,江门市为粤江流,阳江市为粤阳流。
(三)渔业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1、捕捞船用“渔”;
2、养殖船用“渔养”;
3、供油船用“渔油”;
4、供水船用“渔水”;
5、渔业运输船用“渔运”;
6、渔业冷藏船、供冰船用“渔冷”;
7、渔业交通船用“渔交”;
8、渔业修理船、趸船用“渔修”;
9、渔业指导船用“渔指”;
10、渔业休闲船用“渔休”;
11、渔业消防船用“渔消”;
12、渔业工程船用“渔工”;
13、渔业拖带船、驳船用“渔拖”。
(四)顺序号由5位的数码组成。
第四条 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广东省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第五条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可以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 渔业执法船舶船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编制。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艏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艏两舷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第八条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且同一地级市船名字体大小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
(一)颜色为蓝底白字;
(二)形状为圆角矩形;
(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Ⅰ、Ⅱ和Ⅲ型。使用范围如下∶
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Ⅰ型牌;
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Ⅱ型牌;
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Ⅲ型牌。
(四)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五)Ⅰ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Ⅱ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Ⅲ型船牌外型尺寸为:600毫米×200毫米。
(六)船名牌统一使用蓝色PVC发泡板制作。
(七)Ⅱ、Ⅲ船牌由广东省渔政总队监制。
第十条 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广东省渔业船舶登记工作规定》中关于船名号的编写和标示以及船牌制作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船舶船名的管理规定.pdf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