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ΟΟ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认定标准和管理程序,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12号令《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农业部31号令《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是指其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评定要求的水产品生产基地。
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生产和监督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进行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及证书颁发、发布公告及管理等工作,并监督各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各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地的初审和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海洋与渔业发展需要,规划、指导产地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产地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产地环境要求
(一)产地环境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18407.4)。
(二)渔业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
(三)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养殖面积20公顷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第六条? 生产管理
(一)持有《养殖证》或《捕捞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质量管理。
(三)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渔药和饲料的使用管理
1、建立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和药物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2、不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和原料药,生产用药应到具有渔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在水产病害防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3、养殖产品必须在停药期满后,或经检测确认药物残留符合国家标准才能收获上市。对于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产品,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无效的,应予以销毁或作无害处理。
4、饲料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
(1)不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及添加剂;不使用变质和过期的配合饲料;购进的饲料应有供货商提供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验证。
(2)不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的药物和其它添加剂,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不擅自在配合饲料中添加药物。
(3)使用未加工的动物性饲料,应进行质量检查,不使用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鲜活饵料。
(4)采集、购进的青绿饲料须确保干净无毒。
(5)不使用未经处理的动物粪便肥水或当饲料使用。
(五)养殖生产所需苗种应来源于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繁育场,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六)捕捞生产要按照《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 3002-1988)、《渔获物装卸操作技术规程》要求操作,不使用氯霉素等我国和水产品进口国或地区规定的禁用药物的各种保鲜、防腐、消毒剂。理鱼船员不使用各种含有氯霉素等我国和进口国或地区规定的禁用药物的药剂涂抹搽手。
(七)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的无公害生产技术规范。
(八)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应建立质量检测制度,配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质量检测。若不具备配置条件,可委托有关机构代为检测。
(九)建立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各项记录完整,内容包括农业部31号令所规定的各种记录及渔获物加冰保鲜记录、渔获物装卸记录、产品检验记录、产品销售等记录等,记录保存期至少2年。
第七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应树立标志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人员资格
(一)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评审员
1、一般应具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受过国家或省级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评审员的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检查员
1、一般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受过省级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三)产地专业技术人员
1、一般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受过省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人员培训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审人员、产地检查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省水产技能鉴定站负责对水产病害防治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条? 评审人员监控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客观和公正,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将取消评审员资格。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养殖证》或《捕捞证》复印件。
(三)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四)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五)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八)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以上复印件材料须有申请人的盖章和法人签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报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报请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委托报请人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现场检查组织者在检查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组织者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随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通知申请人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结论、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说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辖区内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 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 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
(三) 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生产的品种、范围、种苗来源、投饲、用药以及产出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管辖下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渔业投入品以及产品进行抽检。
(五)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六月、十二月份,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辖区内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资格,吊销认定证书;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报请认证部门撤销其无公害产品资格,收回认证标志:
(一)产品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二)产品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标准要求,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三)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报请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资格,吊销认定证书;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报请认证部门撤销其无公害产品资格,收回认证标志:
(一)产地被污染或环境经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未能完全执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标准。
(三)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相关标准要求。
(四)擅自扩大经认定的产地范围或变更生产品种。
(五)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记录。
(六)拒绝接受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资格的复查、审核,以及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的抽检。
(七)不按规定树立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主体名称更改、法人变更、扩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范围或变更生产品种的均须重新认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农业部第12号令《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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