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渔函〔2018〕318号
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高栏港有机硅生产装置建设项目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函》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我厅批复如下:
一、珠海高栏港有机硅生产装置建设项目填海工程选址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西滩填海造地区内,拟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及生活区、置储罐区、生产区域、公共工程设备区、装卸车栈台、灌装站、实桶库和空桶堆场等。项目用海类型为填海造地,申请用海面积为21.1822公顷,占用岸线711米。
经审查,《珠海高栏港有机硅生产装置建设项目(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基本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目前填海工程已完成及《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同意批准《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安排施工进度、划定施工范围,确保工程环境保护监管到位。
(二)施工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污染物不得随意排放、丢弃入海,应统一收集,分类处理;施工期和运营期的作业船舶含油污水应按规定收集,由专业机构处理。
(三)认真落实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做好项目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做好营运期环境保护工作;营运期初期雨水应收集后,纳入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四)做好施工期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填海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系统和应急计划,落实施工监管和安全生产措施,避免环境事故发生。同时做好过往船舶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工程建设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由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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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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